主播未经授权在斗鱼直播间演唱他人歌曲 法院一审认定直播平台组成配合侵权

2020-07-08 11:48:01

赣州中专网

IT之家 6 月 30 日消息 据北京互联网法院官方微信公众号消息,近日法院宣判了一起由斗鱼主播未经授权,在直播间演唱他人歌曲的侵权案件,法院一审认定斗鱼直播平台组成配合侵权。

原告麒麟童公司主张,其正当取得了歌曲《小跳蛙》在全世界范围内的著作产业权,而在未得到其授权、允许,未支付任何使用费的条件下,12 名主播 59 次在被告斗鱼公司运营的直播间中演唱《小跳蛙》,严重侵犯了麒麟童公司对歌曲依法享有的词曲著作权的演出权、其他权利等著作权。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赔偿麒麟童公司经济丧失 11.8 万和状师费 1.2 万元。

被告斗鱼公司辩称,非斗鱼平台取证的直播视频,不能推定在斗鱼直播间产生;斗鱼公司并非涉案举动的实行主体,仅提供中立的网络服务,不参与直播的筹谋与摆设,也未对直播视频举行推荐与编辑;斗鱼平台协议约定其对产生的直播视频享有全部权,是协议转让举动,受让人不应对权利转让前的主播举动卖力。

法院认为,被告通过平台指引的方式公示了预防侵权的措施和侵权投诉的渠道,但对于瞬时产生的直播侵权举动,事后侵权投诉难以发挥制止侵权的作用。被告斗鱼平台在应当意识到涉案直播举动存在组成侵权较大可能性的情况下,未采取与其获益相匹配的预防侵权措施,对涉案侵权举动主观上属于应知,组成侵权,应负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法院一审判断:被告斗鱼公司于讯断生效之日起 7 日内赔偿原告麒麟童公司经济丧失 37400 元和状师费支出 12000 元;驳回原告麒麟童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IT之家相识到, 4 月 21 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陵犯知识产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件确定损害赔偿的引导意见及法定赔偿的裁判尺度》正式公布。上述文件明确,主播职员未经允许在网络直播中播放或演唱涉案音乐作品,根据主播职员的知名度、直播间在线寓目人数、直播间点赞及打赏量、平台知名度等因素,比照在线播放、现场演出的基本赔偿尺度,酌情确定赔偿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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