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和女大学生约定2000元包夜,男人事先吃药,第4次后女子报警

2022-12-25 10: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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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地曾发生过一起关于“女大学生”和“男客人”的荒唐事迹,男子花2000元与女子约定交易一整晚,第4次时女子不同意,男子却仍强行为之,女子愤而报警,男子是否构成犯罪?

(案件来源:法制网)王强(男,28岁)是某网络公司的技术人员,因为工作繁忙一直没有谈婚论嫁,每月工资收入颇丰,平常个人比较喜欢去娱乐场所玩乐,如果遇到自己感兴趣的,也愿意为之一掷千金!某日王强通过附近的人,认识了自称为大三学生的朱颜(女,25岁),闲来无事两人便聊了会天,王强使出浑身解数成功将朱颜约出来吃饭,发现朱颜本人比照片上更美,于是饭后两人达成300元交易。

事后王强意犹未尽,于是与对方约定周六晚上再会,时间为一整晚,价格为2000元,见对方出手如此阔绰,朱颜当场欣然同意!王强在前往宾馆开房前,想着自己花了2000元,如此高价不能自己吃亏,无论如何也要保本,于是去药店购买了好东西。

谁知药效确实很猛,王强一直感觉自己浑身充满力量,1小时内连续和朱颜完成了3次交易,朱颜只得告饶,声称自己实在太累,翻身就睡着了。但王强在药物作用下,战斗力十分凶猛,心想自己花了2000元,无论如何不能吃亏,于是再次吵醒朱颜,并表示完成最后一次才能睡觉,朱颜本身就很累,被王强吵醒心中更是十分不快,责怪王强没完没了,对此坚决反对。王强一听此话十分生气,怒骂朱颜没有职业道德,并要求她必须配合自己直到服务满意为止,朱颜此时心里更加反感,起身穿衣打算离开,王强强行拉住朱颜与她完成第4次交易。事后,朱颜感觉自己人格和身体受到双重侮辱,一气之下向公安机关报警,表示自己被王强欺负了,随后警方到场,将2人带回调查。

面对警方盘问,王强拿出与朱颜的聊天记录,声称和朱颜之间有约定,双方你情我愿,自己只是违法,并不构成犯罪!那么,王强和朱颜之间的行为该如何认定处理?

1.首先,王强和朱颜约定2000元交易多次,此行为不仅违反公序良俗,也违反了法律强制规定,根据民法第143条,民事法律行为必须同时符合3个条件方为有效:(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两人都是年满18、精神正常的成年人,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同时双方都出于真实意思达成约定,但两者之间的“交易”既违反法律强制规定,又违背公序良俗,因此约定属于无效行为,不受法律保护。2.其次,两人的行为属于钱色交易,应当受到法律惩处。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和不特定的异性或同性之间发生不正当行为,属于钱色交易。

本案中,王强和失足女朱颜谈好2000元交易,本质上就是以金钱和色相交易,属于违法行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应处10-15日拘留和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需要注意的是,只有情节较轻,才可以在拘留和罚款之间做选择,而所谓情节较轻,是指首次交易或者因生活所迫等情况,两人都不符合情节较轻的条件,并且均已经年满18周岁,因此必须给予2人拘留处理!

3.最后,王强强行和朱颜完成第4次“交易”,已经涉嫌犯罪。

刑法第236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愿,强行欺负对方的,构成犯罪,应处3-10年有期徒刑,有加重情节的,还可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

根据法律条文,只要采取相应手段,并违背妇女意愿,就可构成犯罪,即便是失足女也同样受到此法保护。

本案中,朱颜对于王强第4次请求明确表示拒绝,并且准备起身离开,而王强拉住对方,并强行完成交易,显然违背了朱颜的个人意志。

但有人提出,王强认为两人之间有约在先,这种情况下应该不构成犯罪。

虽然两人有约定,但此约定并不受法律保护,王强自己不懂法不学法,属于主观认识错误,他误认为自己不构成犯罪,但实质上已经触犯刑法,法律并不保护无知者,根据规定,主观认识错误并不影响犯罪构成,因此王强违反了刑法第236条,等待他的将是3-10年的牢狱之灾。

但本案中需要注意的是,王强对朱颜使用的暴力手段比较轻微,又没有造成其他危害后果,且朱颜对此事发生也具有一定过错,据此也可酌情对王强从轻处理。

笔者点评:王强工作优渥、收入颇丰,凭借自身条件,本可找个称心如意的对象,但因价值追求偏差,迷恋畸形关系,最终误入歧途、身陷囹圄,令人感叹“色字头上一把刀”!

朱颜年轻漂亮、身体健全,本该凭借自身劳动踏实工作,但她好逸恶劳、想赚快钱,选择出卖自己青春,最终被拘留罚款留下案底,也让人感到惋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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